9月25日起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21-01-08 2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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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据拂晓新闻网报道,昨日,皖北晨刊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宿州市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贷款方面出台新规,将于9月25日起执行。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波主任介绍,新政策实行后,大病救助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及停止提取事项均有变动。另外,改善性住房首付比例、可贷额度确定方式等也有所调整。
提取方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大病救助提取的额度调整为治疗费用以费用清单自付金额部分为准,每年允许申请提取一次。正常缴存职工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限为1年(含)内;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正常还贷期内,允许借款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一次(周期为12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停止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5年(含)内一次缴纳契税、维修基金提取,停止职工每年缴纳物业费提取。
贷款方面,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至40%;调整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确定,且不高于宿州市规定的个人或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月缴存额×12(个月)×贷款年限;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宿州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宿州市户籍,且符合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贷款,房龄1~1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1~2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含)以上。 (记者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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