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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老板告员工携款潜逃 法院称无被告不立案
中新网安阳6月28日电(记者吴扬) 近日,河南滑县一物流部员工涉嫌携带9万元左右货款、运费不知去向,该物流部负责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认为此案为一般侵占,属刑事自诉案应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物流部负责人又向滑县人民法院自诉,但法院以没有被告为由,不予立案,并建议事主找公安机先抓到嫌疑人后再让法院受理此案。
滑县物流部负责人张先生向记者反映称,2012年5月7日下午,仅在其物流部工作几天时间的杨某在滑县代收公司货款与运费共计9万元左右后,携款而逃。张先生说: 对于我这个刚刚起步的小企业而言,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当晚,心情十分焦急的他向滑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了案。
事主张先生说,经滑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调查取证,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滑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规定,这起案件属于滑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告知他到法院自诉。
张先生说,5月24日,自己准备好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滑县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5月25日,滑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先后两次将该案件相关材料向滑县人民法院移送,滑县人民法院都未接受。
针对此案,滑县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方凤玲庭长对记者说,法院非常同情受害人,但此案没有被告人,证据材料又不清晰,法院不能立一个没有被告的案件。方称,她已与滑县公安局协调过了,让公安局把人先把人抓过来,然后法院立即立案。
但滑县公安局对此案似乎有不同的认识。滑县公安局法制室班主任及城关派出所谢指导员告诉记者:接到事主张先生的报案后,城关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初步侦查发现,事主张先生的滑县物流部营业执照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经营,因此该案属于一般侵占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侵占 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应由法院立案。 不归公安机关管的案件,公安局不可能插手,公安局不能违法办案。
滑县公安局法制室班主任和城关派出所谢指导员表示,滑县公安局只有在滑县人民法院开具逮捕决定情况下才能去抓人。
张先生颇为不解地对记者说,对实施犯罪行为,居然找不到一个管的部门,这一点实出意外。
当地律师朱秀峰认为,张先生遇到的问题目前是一个法律模糊地带,管与不管,由谁来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态度和认识,管有管的理由,不管有不管的道理,都说得过去。
编辑:利雪娟作者:吴扬来源:中国新闻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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